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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保險產品的法律主體包括哪三方

保險理賠律師解答 閱讀(1.72W)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人亦稱承保人,保險人是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投保人亦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投保人必須具有一定的條件,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保險合同的關係人:被保險人是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3)、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代理保險產品的法律主體包括哪三方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一條

 當事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訂立時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追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並認可保險金額:(一)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二)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證據足以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