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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責任險訴訟主體具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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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責任險訴訟主體具體包括哪些?

監護人責任險訴訟主體具體包括哪些

監護人責任險訴訟主體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五十二條 共同訴訟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2)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三、監護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日常生活中提到訴訟主體後,大多數人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原被告,卻忽略了人民法院也是訴訟主體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監護人責任險屬於商業保險,如果發生意外事故後,保險公司拒不履行賠償義務,這時候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就屬於訴訟主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