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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強險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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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強險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什麼

一般交強險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什麼

1、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合同,並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2、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3、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4、搶救費用: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傷時,醫療機構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害人,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交強險保險範圍有哪些

(一)賠償數額與專案:

交強險的保險範圍擴大了,死亡傷殘賠償金由以前的6萬元提高到11萬元,醫療費由8千元提高到1萬元,財產損失還是2千元。

需要強調說明的是:“死亡傷殘賠償金”在這裡是一個從寬解釋的概念,不僅僅是民法上的“死亡傷殘賠償金”,它包括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支出的處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的合理費用。例如喪葬費、殘疾具費、護理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詳見《保險法》第51條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8條第2款)。但是不包括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

根據《保險法》第51之規定,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應在商業險裡賠償,也是毫無疑問的。

醫療費包括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整容費等。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在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我以前遇到過多次,保險公司及其代理律師均稱“保險賠償沒有精神損失”。說明他們不懂,希望咱們周口的律師以後不要再說這種外行話了!

(二)賠償物件:

交強險並不是對任何人遭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都賠償,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之規定,僅對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賠償。實際上,交強險就是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這裡的“本車人員”是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乘坐人員、被保險人和駕駛人。不包括裝卸人員、維修人員及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險人和駕駛人的親屬。

(三)責任劃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定,交強險是不考慮事故責任劃分的。既不考慮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承擔何種責任,也不考慮受害人承擔何種責任。但是,機動車無責任的,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是11000元,醫療費賠償限額是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100元。

交強險不考慮事故責任劃分,但是不代表受害人應獲得賠償的數額也不考慮責任劃分。受害人應獲得賠償的數額是按責任劃分才計算出來的。

綜上所述,現在所擁有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會在一些合法靠譜的機構去購買交強險,也就是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也就說只有購買了交強險時才能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獲得在責任內予以保險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