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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的非法採礦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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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的非法採礦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礦產資源是受到保護的,畢竟這屬於不可再生資源,因此如果想要開採的話,需要合理的有計劃的進行,不能造成資源的浪費,更加不能違法進行開採,不然就有可能構成《刑法》中規定的非法採礦罪。那大家知道法律中規定的非法採礦罪的主體包括哪些嗎?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你作介紹。

一、如何認定非法採礦罪

(一)與破壞性採礦罪的界限

區分本罪與破壞性採礦罪的界限:兩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現在客觀特徵上,非法採礦罪是違反礦產資源法,在無證的情況下所實施的非法採礦,或者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的行為,而破壞性採礦罪,則是在持有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

(二)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採礦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非法採礦行為,是由於採礦單位或個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採礦條件而在未予以頒發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礦產資源開採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術裝置和科學管理,因而,在非法採礦過程時常伴有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三)非法採礦與二罪的不同之處

非法採礦與二罪的不同之處在於,

1、客體要件不同

非法採礦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則是社會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侵害的客體是勞動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不同

非法採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採礦許可證上採礦範圍等要求,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在生產過程中,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則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或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對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關於勞動安全設施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從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不同

非法採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國營和集體的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還包括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或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

4、主觀要件不同

非法採礦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個別情況下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在主觀上不排除放任的、間接故意的罪過形式存在。

二、非法採礦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一)無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

(二)採礦許可證被登出、吊銷後繼續開採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採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情形。

但此時不僅是自然人可以構成此罪,單位也是可以構成此罪的。在採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要判斷是否構成非法採礦罪,必須知道非法採礦罪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