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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我國僅僅是對最高的期限作出了規定,即當事人約定的租房期限是不能超過20年的,而對於超過的部分則一般是認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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