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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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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房屋租賃在日常生活中,是較為常見的一類合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單位可以通過協議的規定,確定合同的期限,不同型別的租賃合同期限是不一樣的,你是否知道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呢?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有效期: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①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②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③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

二、房屋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房屋座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裝置狀況;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賃期限;

(6)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8)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9)轉租的約定;

(10)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11)違約責任;

(12)爭議的解決方式;

(13)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三、房屋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條件

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對方之間的合議。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租期規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雙方不得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否則即是違約行為,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裝置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並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屬於改建情形的,改建後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的承租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年的,若約定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不會發生法律效力的、需要注意的是,租賃合同必須由雙方協議確定,若在協議時沒有達成協議的情形,需要再簽署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