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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構成要件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2.18W)

(一)主體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構成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而有意為之。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活動,客觀上造成了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妨害,但行為人主觀不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所謂國家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頒行的法律,如憲法、民法、刑法、法官法、國家安全法等。所謂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及其所屬機關根據憲法、法律等依法所制定和頒佈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規範性檔案的總稱,一般採用條例、辦法、規則、決議、規定、命令、指示等形式。所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及公民對法律、法規的具體運用和實現,既包括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法律、法規,適用法律、法規,以保證其實施的活動,即法的適用或稱執法、司法活動,又包括所有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國家公職人員和全體公民自覺地遵守法律、法規,從而使得其得已實現,即法的遵守。

所謂組織,是指為組成、建立會道門、邪教組織而開展的鼓動、俏集、糾合他人蔘加,草擬組織規程、紀律等活動,如創設會道門、邪教組織;恢復已查禁的會道門、邪教組織;發展教徒、道徒,招收會員,祕密設壇、設點;等等。所謂利用,是指依靠、憑藉會道門、邪教組織的力量進行活動,如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謠言,蠱惑人心;稱孤道寡,封王拜相;鼓動他人尋求極樂或者逃避現實等。

所謂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進行破壞活動,則主要是指:傳播封建迷信,攻擊國家法律、法規;製造、散佈”人類將遭受大劫”、”地球即將毀滅”等謠言,製造混亂,抗拒、干擾執法、司法活動;從事諸如”昇天”、”尋主”等迷信宗教活動,鼓動群眾放棄工作、生產、學習,逃避現實,消極處世,抗拒法律、法規實施等待。

所謂會道門,是會門、道門等封建迷信活動組織的總稱。包括一貫道、九宮道、先天道、後天道、大刀會、哥老會、青紅幫等反動封建迷信組織。

所謂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在我國,目前已出現了諸如呼喊派、新約教會、觀音法門、天父的女兒、門徒會、靈教、靈仙真佛字、法輪功等邪教組織。所謂迷信則是指會道門、邪教組織外的非組織的迷信活動,如占卜、算命、測字、祈雨、討聖水、做道場、燒香拜佛、治病驅邪、看陰陽風水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