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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

2、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

3、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過失。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