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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認定標準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認定標準,主要為下:

組織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認定標準

一、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矇騙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後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二、本罪以致人死亡為客觀要素;而後罪以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為要素。如果行為人利用迷信,或者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同時造成致人死亡後果的應當以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進行定罪,不必實行數罪併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