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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構成要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 閱讀(7.6K)

(一)主體要件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進行恐怖活動的目的,即行為人以長期實行某種或某幾種恐怖犯罪活動為目的,明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卻仍然故意組織、領導;或者明知是恐怖組織而積極參加或參加。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犯罪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報復社會,有的是出於某種政治目的,有的是為了圖財貪利,還有的是人格變態等。無論犯罪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行為物件可以是本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物件為恐怖活動組織,即以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為目的的犯罪組織。近年來,受西方暴力、凶殺影片和封建行幫、江湖義氣思潮的影響,恐怖犯罪活動在我國有所抬頭。一些犯罪分子拉幫結夥、歃血為盟,稱霸一方,製造殺人、爆炸、綁架事件,使當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人們經常處於一種沒有安全感的心理狀態,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

組織,是指行為人首倡、鼓動、發起、召集有實行恐怖活動目的的人結合成一個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領導,是指恐怖組織成立以後,恐怖組織的領導者所實施的策劃、指揮、佈置、協調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積極參加,是指自願加入恐怖組織,並且積極參加謀劃、實施恐怖活動。其他參加,是指行為人雖然不是恐怖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積極參加者,卻經過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組織,成為了恐怖組織的一名成員。恐怖組織由於其規模大小、組織嚴密程度不同,故而參加這些恐怖組織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口頭方式,有的是書面方式,有的要通過一定的手續,甚至還要舉行一定的儀式。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參加的,只要實際加入,就是參加。

恐怖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了長期、有計劃地實施恐怖活動而建立起來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的一種。

構成恐怖組織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1)主體必須是三人以上,這是恐怖組織在人數上的最低限度。實踐中,恐怖組織的人員少則幾十人,多則幾百人、上千人,規模大小不等。

(2)恐怖組織必須以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恐怖組織成立以後,以實施各種各樣的恐怖活動為目的,極大危害公共安全。

(3)恐怖組織具有嚴密的組織性。其成員固定且內部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有組織者、領導者,有骨幹分子,還有一般成員,各司其職。等級森嚴、紀律嚴密,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規,組織性非常強。

(4)恐怖組織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即恐怖組織自建立以後,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進行恐怖活動,其實施完一次恐怖活動後,恐怖組織不是被解散了,而是繼續存在,繼續實施新的恐怖活動。

(5)恐怖組織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它既不同於盜竊、走私、販毒等犯罪集團,也不同於某些間諜、特務組織,它是犯罪集團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組織之一。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或者參加恐怖組織行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比如既組織又領導恐怖組織的,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並且,該組織事實上是否開始實施恐怖活動如殺人、爆炸、綁架等,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行為人如果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後又實施了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犯罪的,則應將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其他相關的犯罪實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