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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認定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1.21W)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實施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所列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認定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二)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三)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