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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司法解釋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3.23W)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 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司法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第三條 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數不滿3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三)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