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立案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09W)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立案標準

黑社會組織犯罪是嚴重危害人類安全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我們應該嚴懲不貸。本文就相關罪名的內容作簡要分析。

根據刑法第294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應當立案。

本罪為行為犯,只要組織、領導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加了該組織,並不要求再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和造成犯罪結果,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