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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欠房租的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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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欠房租的應該怎麼辦

相信不少出租人都遇到過承租人欠房租的情況,承租人這樣的行為無疑已經構成了合同違約,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現在承租人連房租都不給了,還會承擔違約責任嗎?此時就需要出租人通過其他的途徑進行維權。

1、在簽訂合同時,將可能會發生的事情儘量考慮周到,約定處理方式方法,如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是拖欠租金達多少個月以上或拖欠費用達多少元以上,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也可約定拖欠租金可用停水停電的方式催收;也可約定承租方棄置房屋不顧的情形,出租方有權封存、拍賣房內物品,等等。這樣,日後出現這樣情況,處理起來就有依據。只要這些約定沒有違反法律法令,都是有效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解除合同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一定要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到對方的手上,並留有證據。只有解除合同通知送到對方手上時,合同才算解除。

3、出租方採取停水、停電的措施,必須要有依據。

因為根據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則,合同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可以自由創設權利義務。合同的約定就是依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允許停水停電的或合同尚未解除的,則不能採取這種措施,否則,此舉是構成侵權的,到頭來就會“有理變成無理”,要賠償對方損失的。因此,這類措施不應濫用,運用要有依據,用得恰當。

4、要充分利用法定的標的物提存制度。

民法典規定了標的物的提存制度,提存機關為公證機關。提存物品應依法進行,出租方千萬不能單方擅自處理房內物品,要處理房內物品時,務必要請公證處的公證員到現場進行物品提存公證。提存公證是法律認可的一種法律行為,可作證據使用。同時,要做好物品請點記錄,做好物品保管工作,以便將來物品交接。

此時出租人最好是及時採取一些法律途徑來維權,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獲得有利判決之後,就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當然,也是可以扣除租房之初承租人交的租房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