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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房承租人應該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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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對公房拆遷補償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大多都是依據各地的相關規定。但要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後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以下是部分省市對公房拆遷補償的規定:

對公房承租人應該怎麼補償?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中對公房承租人的含義也做了具體解釋:“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係的個人和單位”。

根據該《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係終止,對被徵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20%;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80%+價格補貼,被徵收房屋屬於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增加套型面積補貼。

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被徵收人負責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賃關係繼續保持。對被徵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價格補貼,被徵收房屋屬於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增加套型面積補貼。

根據《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徵收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允許出售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購買住房後,再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不允許出售的住房,對產權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承租人繼續承租,產權人與承租人應當按補償安置方案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