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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交土地使用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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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是所有使用城鎮型別的土地,且不能享有相關優惠政策的人需要繳納的。雖然隨著和會經濟的發展,不少人已經能獨立支付購買土地的費用,但是出於不知道在何種安定下來,故而會先選擇租賃房屋,對於此種情形,承租人交土地使用稅嗎?

承租人交土地使用稅嗎?

一、承租人交土地使用稅嗎?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定,該辦公樓位於市區,屬於房產稅應稅區域,其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康康公司繳納。但辦公樓位於貴州省,出租方康康公司在湖北省、不在房產所在地,樂樂公司作為房產使用人屬於房產稅的納稅人,應繳納房產稅。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國家稅務局關於簽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第四條關於納稅人的確定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出租土地誰來繳土地使用稅?

出租土地是由出租方來繳納,這個是《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的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具體來說,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為納稅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糾紛尚未解決的,由房屋代管人或都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但在實踐中,很多出租方都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方來繳納,這個是商業行為不是法律行為,對稅務機關的執行沒有約束力,如果合同中約定承租人繳納,那由出租人先繳納後再向承租人收取。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土地使用稅是土地的使用權人需要繳納的,故而一般是出租方需要繳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