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租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有哪些?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稅法規定的徵稅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所謂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均為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跟土地使用稅有區別嗎?
沒區別
土地使用稅就是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土地為課稅物件,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人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劃分使用比例分別納稅。
二、課稅物件
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課稅物件是上述範圍內的土地。
三、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
四、適用稅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土地使用稅是採用分類分級的幅度定額稅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稅額按城市大小分4個檔次:①大城市0.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至8元;③小城市0.3至6元;④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至4元。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條件和經濟繁榮程度各不相同,情況複雜。據此,國家規定,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具體適用稅額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考慮到一些地區經濟較為落後,需要適當降低稅額以及一些經濟發達地區需適當提高稅額的情況,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可以適當提高適用稅額標準,但必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五、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⑴納稅地點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⑵納稅期限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情況,分別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繳納。
六、減稅、免稅
⑴政策性免稅
對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②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⑥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⑦由財政部另行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⑵由地方確定的免稅
下列幾項用地是否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①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②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③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④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⑤集體的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⑶困難性及臨時性減免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批,但年減免稅額達到或超過10萬元的,要報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對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稅的企業和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受害情況,給予臨時性的減稅或免稅照顧,以支援生產幫助企業和單位渡過難關。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使用稅對於使用土地的人來說是必須要進行繳納的,而且正常的繳納稅錢才能使一個國家更好的發展,而且繳納稅的標準也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繳納,對於單位或者是個人都不能不繳或者漏繳,不然的話就會受到稅務局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