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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徵收時 | 出租的土地使用稅誰交

經濟適用房 閱讀(2.19W)

一、土地使用稅徵收時,出租的土地使用稅誰交

土地使用稅徵收時,出租的土地使用稅誰交

租賃雙方在租賃土地的時候,對於土地使用稅沒有做任何明確的約定的時候,是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進行分派的,一般來說是需要由承租人進行承擔的,當然如果有約定,則按照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使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及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個人也是納稅人。

二、納稅人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一)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三)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四)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我國的公共使用用地和宗教用地不需要繳納相關的土地使用稅,其他的單位和個人在使用時。應根據地區、當地稅費標準、使用面積計算相關的稅費,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向當地的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申報,按期繳納相關的土地使用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