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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稅誰承擔?

經濟適用房 閱讀(8.12K)

在公司剛剛起步的時候,大多數的企業負責人都會選擇承租一些廠房或者土地來進行企業的日常營運。但是使用土地是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的,相信這一點大家都是非常清楚的,所以很多租賃雙方也常會為了稅費誰承擔而產生糾紛,那麼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稅誰承擔?

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稅誰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使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及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個人也是納稅人。

納稅人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一)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三)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四)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只是說當租賃雙方在租賃土地的時候,對於土地使用稅沒有做任何明確的約定的時候,是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進行分派的,一般來說是需要由承租人進行承擔的,當然如果有約定,則按照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