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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轄是什麼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3.05W)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根據當事人所在地與人民法院轄區的隸屬關係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向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地域管轄也存在例外的情形: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上述這四種類型的案件不適宜“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一般地域管轄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