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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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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地域管轄原則是什麼?

一般地域管轄原則是什麼?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有利於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迅速查明案情,正確處理民事糾紛;有利於傳喚被告出庭應訴;有利於採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如果被告敗訴,還有利於執行;同時,還可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給被告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裡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在其戶籍遷出後,遷入異地之前,如果沒有經常居住地的,仍然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其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裡所說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形式,又沒有辦事機構,則應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法院的具體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8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10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1條第2款 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12條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各地司法資源都是有限的,故此人民法院一般只能審理有管轄權的糾紛案件。為了使得公民能夠更快的確定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相關民事法律規範之中,明確規定了案件的管轄原則。正確的選擇管轄法院,可以節省處理糾紛的時間,若是並不能確定管轄法院的,在糾紛發生之後,可以聘請律師處理訴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