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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2.18W)

在民事訴訟中,管轄一直都是一個重要問題。其中,就民訴中對於管轄的規定而言,首先要注意區分一般地域訴訟管轄和特殊地域訴訟管轄。那麼,民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是什麼?具體是怎樣規定的呢?365律師將在下文為您解答。

民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相對於一般地域管轄而言的,是法律針對特別型別案件的訴訟管轄作出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條至第33條,規定了特殊地域管轄的十種情形,同時這些特殊地域管轄的情形並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轄的適用。也就是說,上述特殊情形的法定管轄,允許當事人住所地確定的一般地域管轄和法律事實所在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的特殊地域管轄進行共同管轄,使多個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有共同管轄權。

二、民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具體規定

1、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3、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5、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6、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7、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8、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9、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10、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關於民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的概念及其相關解釋。民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主要包括十種情形,主要是針對一些特殊糾紛,尤其以合同糾紛為主。因此,在民事訴訟中需要注意糾紛的具體情形以及所適用的管轄,才能確定案件所管轄的具體法院。更多相關知識建議您諮詢365網站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