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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合同顯失公平該怎麼處理?

合同糾紛 閱讀(1.94W)

一、簽訂的合同顯失公平該怎麼處理?

簽訂的合同顯失公平該怎麼處理?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訂立的時候有明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是可以申請撤銷合同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顯失合同的認定條件:

1、在訂立時,該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注意是在合同訂立時。現實生活,買賣房屋合同生效後,因房價上漲,出賣方認為合同顯示公平,法院通常是不予認可的。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額。例如價款明顯超過了市場上的同類商品價格,該超額明顯不合理。

3、受害的一方是因為在缺乏經驗或者緊迫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一方明顯獲利,另一方明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