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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顯失公平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嗎?

合同效力 閱讀(3.01W)

一、簽訂的顯失公平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嗎?

簽訂的顯失公平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嗎?

顯失公平的合同不是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合同。

在合同撤銷前,該合同還是有效的,受害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撤銷後,合同自始無效。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二、如何認定顯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根據該條規定,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

1、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地位或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在經濟環境下,每個企業之間的經濟實力都是有差異,也導致了它們在市場上地位的高低不同,所以它們之間在進行交易時,很可能會出現顯失公平的情況。在簽訂合同時,要多考量合同中的條約和內容,及時的做出修改,避免出現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