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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的合同無效嗎?

合同違約 閱讀(9.24K)

一、顯失公平的合同無效嗎?

顯失公平的合同無效嗎?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種相對無效合同,並非絕對無效,屬於可撤銷合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在作出裁決前,該合同還是有效的。裁決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的,按變更後裁決履行,如果被撤銷,那麼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自始無效。是否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

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於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

二、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法律明確的規定的哪些情況之下是屬於合同無效的,也明確地規定了哪些是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如果是利用對方無知或者是處於危困狀態所簽訂的合同,此時是非常不公平的,那麼是屬於可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