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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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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1)原始取得

土地使用權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是有償出讓和行政劃撥。有償出讓是開放以來逐步形成的一種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權成為生產要素,其意義十分重大。行政劃撥是建國以來一直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自開放以來,特別是在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後,行政劃撥方式只能適用於一定範圍的用地專案。

(2)傳來取得

土地使用權傳採取得的方式包括通過轉讓、抵押權的實現或民事執行,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等方式。

轉讓方式是指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一方將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另一方的行為。轉讓的法律形式包括買賣、交換和贈與。

抵押權的實現是依據抵押合同,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條件和方式,將抵押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給抵押權人或依法拍賣給第三人。

民事執行是依照民事訴訟法或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將被執行人或者破產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拍賣、變賣或者其他方式用於債務清償。

私有房屋的宅基地位用權,可以通過繼承方式取得。

二、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處理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併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的原始取得也是會根據不同的方式來進行,同時在取得的時候也是需要符合條件,但不管是原始的取得還是屬傳來取得,那麼在取得的過程中都需要慎得土地管理部門人員的同意才可以獲得此土地的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