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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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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物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些?

不動產物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些?

不動產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六種,一是先佔取得,如對無主的地域的先佔;二是法律行為,如買賣、轉讓、贈與等;三是法律規定,如繼承、善意取得;四是國家行為,如徵收或徵用;五是添附或附和;六是因時效取得。

二、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的區別

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於法律規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權。先佔、生產、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決、公用徵收、沒收、罰款、房屋的建造、圍海造田、樹木的栽種、罰沒物的法定歸屬等都是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是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等屬於繼受取得。

簡單來講就是要看,獲得的這個所有權是從他人那取得的,還是自己就享有的。是從他人那來的,就是繼受取得;是基於法律規定就享有的,是原始取得。

物權的取得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如因先佔、取得時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權;後者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物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繼受取得又可分為創設與移轉兩種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為他人設定抵押權就是創設,出賣、贈與則是移轉。

這兩種取得方式的根本區別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原始取得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繼受取得必須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領人的意思表示,即雙方合意。

繼受取得一般通過事件的發生或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而取得物權。繼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原所有人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依據,從權能的行使來看往往受制於原所有人。

原始取得也稱最初取得,依這種方式取得的所有權是單獨的,或者是原來無所有權,或者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法律|敎育網編輯整理一般認為,前者包括勞動生產、收取孳息、沒收財產、先佔、拾得遺失物或發現埋藏物在沒有所有人的歸屬、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後者包括徵收等行為。

因為房屋產權的取得與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和法律上其他權利的取得一樣,在法律中分為了原始取得和法律行為取得兩種,同時後者也被稱為繼受取得,在區分兩種取得方式時也是會根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