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是有償出讓和行政劃撥。有償出讓是開放以來逐步形成的一種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權成為生產要素,其意義十分重大。行政劃撥是建國以來一直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特徵為:
1、出讓方的主體資格特定,只能是國家;
2、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有期限、附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移;
3、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要式法律行為;
4、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係是國家與用地者之間的一種資源分配關係,不適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主要有協議、招標和拍賣。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是多少?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就是法律規定的一次簽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具體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在簽訂合同時確定,但不能高於法律規定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 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土地是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通過合同形式予以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在我國現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踐中,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出讓土地的位置、面積、界線等土地自然狀況;
2、出讓金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3、土地使用期限;
4、建設規劃設計條件,也稱使用條件;
5、定金及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是重要的一種物權,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出讓和劃撥,企業通過出讓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權,要繳納一筆土地出讓金,通常情況下,商業、住宅及工業用地都是出讓方式獲取。而劃撥方式是針對政府、公共用地,和出讓相比,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