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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的物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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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取得的物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原始取得的物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1、原始取得勞動生產

是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獲取勞動產品,以及通過擴大再生產取得其所創造的勞動產品。

2、原始取得收益

是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物質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3、原始取得添附

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併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

第一、混合是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滲合,難以分開並形成新財產。

第二、附合是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

第三、加工是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在上述情況下,關於新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歸給新財產添附價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取得新財產所有權的一方的添附行為出於惡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財產而進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過失行為,則原所有人除有權向他請求經濟補償外,還有權要求他賠償因添附所造成的損失。

4、原始取得沒收

國家根據法律、法規採取強制措施或強制手段,或違法犯罪分子的財產歸國家所有。

5、原始取得遺失物

遺失物是他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所以,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根據《民法通則》第 7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也應歸還失主。

6、原始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是埋藏和隱藏於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產,此類物應歸屬於國家所有,在該物上繳國家以後,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7、原始取得無主財產

如拋棄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動物、埋藏物、隱藏物和無人繼承財產等。這是所有人不明或沒有所有人的財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原始取得就是屬於首次獲得的權利,對於這種權利取得的物有很多種,只要是依法的獲得,那麼就算是可以合法的受到保護,但對於原始取得遺失物在獲得的時間就要依法的進行歸還失主,不然這種取得也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