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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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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產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些?

房屋產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些?

原始取得是指房屋所有權第一次產生或者不依靠原房屋所有人的權利而取得的所有權。房屋產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

1、依法新建房屋。

2、依法沒收房屋,這裡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強制收歸國有的房屋。

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無主房屋是指沒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房屋。如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依法歸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房屋。4、添附的房屋,如對房屋翻建、加層、擴充等。

物權的取得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如因先佔、取得時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權;後者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物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繼受取得又可分為創設與移轉兩種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為他人設定抵押權就是創設,出賣、贈與則是移轉。

二、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區別有哪些?

繼受取得一般通過事件的發生或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而取得物權。繼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原所有人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依據,從權能的行使來看往往受制於原所有人。

原始取得也稱最初取得,依這種方式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的,或者是原來無所有權,或者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前者包括勞動生產、收取孳息、沒收財產、先佔、拾得遺失物或發現埋藏物在沒有所有人的歸屬、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後者包括徵收等行為。

這兩種取得方式的根本區別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原始取得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繼受取得必須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領人的意思表示,即雙方合意。

綜上所述,對房屋產權有原始取得的途徑,其中又可以細分為多個途徑,包括新建房屋、對房屋加層維修、繼承無主房屋或者依法沒收的房屋等。產權人拿到房屋所有權之後,應當辦房產證。如果是購買的二手房,則不能算原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