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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法定保護分為哪幾類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2.99W)

一,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法定保護分為哪幾類

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法定保護分為哪幾類

物權具有排他的效力、優先的效力與追及的效力。物權包括所有權與限制物權。限制物權又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前者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從前還有永佃權與典權),都存在於土地(不動產)之上;後者包括抵押權、質權(質押權)、留置權,存在於動產、不動產與某些權利之上。此外還有礦業權、漁業權等。我國農村現有的承包經營權是否物權,尚在討論中。在物權法中還有物權取得權,如物權性的先買權、買回權,我國截止2014年還沒有。

關於物權的一個問題是,佔有究竟該不該規定為佔有權。

債權

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權利;債權與物權的差異在於其對人性(相對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債權的可移轉性不如物權。債權方面不存在物權法定主義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債權很難分類,更無法列舉。一般也不對債權加以分類。

債權有一些附屬的權利。例如因合同而發生的債權的主要內容是債權人的給付請求權,但債權人還享有一些其他權利,如合同解除權、終止權、撤銷權、選擇權等。有學者將這些權利集合名為“財產的形成權”,作為與物權債權並行的一類。不過這些都不是獨立存在的,不宜將之另為一類。債權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轉化形成的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

無體財產權,從前被列入財產權。我們不用無體財產權這一概念而代之以智慧財產權,另立一類。

曾經有學者把社員權列入財產權(也有人將之列入非財產權),我們將社員權另列一類。

財產權在民事權利中最為古老。對財產權的研究做得最多,在此不詳述。

財產權的問題需要按照既定的標準進行充分的保障,但是如果自己的權益維護出現太多的糾紛,問題的關鍵可能是自己的操作出現問題,不過只要自己的事情解決在既定程式上有著充分的準備,有關部門的介入是合理的,那麼自己的事情就會比較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