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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規定有哪些?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8.58K)

一、法院對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規定有哪些?

法院對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規定有哪些?

法院對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規定有民法通則,刑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均對此作出了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年)中規定了6種智慧財產權型別,並規定了智慧財產權的民法保護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八條的篇幅,確定了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有關內容,從而確定了中國智慧財產權的刑法保護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經歷三次修訂,於2014年5月1日實施最新修訂版,《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規比較全面地保護了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經歷三次修訂,於2009年10月1日頒佈實施修訂版;《專利法實施細則》、《企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2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號)》、《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等配套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經歷兩次修訂,於2010年4月1日實施最新修訂版,正在進行相關修訂過程中;最新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修正)》等司法解釋均在司法層面對著作權、網路著作權等做出了法治保護。《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規定,網際網路媒體轉載他人作品作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經過兩次修訂,對計算機軟體及先相關提供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對植物品種進行立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在促進智慧財產權向社會生產方面的轉化提供了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範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在包裝、裝潢、商業祕密等方面對智慧財產權進行補充性立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其中規範了民事侵權的型別以及相應的侵權責任。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網上開店正式開始進入“實名制”時代。

產品設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是通過其他具體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

二、智慧財產權管理物件的特點

(一)非物質性

1、智慧財產權管理物件的非物質性是區別於有形財產的本質特點。

2、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物件即一定的資訊,是沒有形體的、非物質性的,其存在不具有固態、液態、氣態等的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

3、作為財產所有權管理物件的物,一般是可以被特定的人佔有;而作為智慧財產權物件的資訊,則不可能被特定人佔有,它們可能被無限地複製,因此可能被無限數量的人佔有。

(二)創造性

1、智慧財產權法的宗旨在於鼓勵人們不斷創造出新的知識和技能,所以先行的智慧財產權法所保護的智力成果主要是具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

2、創造性是智力成果取得知識權保護的條件,受保護的物件不同,法律對其要求的創造性也是不同的。

3、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所要求的創造性最高,著作保護的作品次之,商標法對商標沒有提創造性的要求,但商標的設計和選取也是創造性的體現,商業祕密體現了一定程度的創造性。

(三)公開性

1、公開性是多數智力成果所有人取得智慧財產權的前提。

2、在各項智慧財產權中,其物件大多表現了公開性特徵。

(四)可複製性

1、智力成果之所以能成為財產權的物件是因為智力成果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去複製。

2、智力成果只有可複製、才能被廣泛地傳播,才能推動人類的科學、技術、文化的不斷進步,也才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實現其勞動價值。

在現實生活當中,目前為止,法院對於智慧財產權當中的保護都是依照我國相關的法律所進行的,而現在關於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最重要的就是民法以及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一旦法院受到一些當事人的起訴之後,就會認真的審理案件,最終作出合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