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同種類的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保護期限是不同的。
1、著作權 《著作權法》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2、專利權 《專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二)專利權人以書面宣告放棄其專利權的。
3、商標權 《商標權法》
第三十七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期限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執行,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按照智慧財產權的型別和適用情況來處理,如果在保護的期限內出現了侵權行為,則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