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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區別有哪些?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2.91W)

一、智慧財產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區別有哪些?

智慧財產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區別有哪些?

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相比各有優缺點:

司法保護具有穩定性,專屬性,效力的終級性,公平優先性及規範性,注重對權利人的賠償等優點,司法保護一般是被動的保護。

行政保護具有應變性,可轉授性,效力的先定性,效率優先性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復當事人的權利等優點,行政保護一般是主動的保護。

司法保護的優點就是行政保護的缺點,行政保護的優點就是司法保護的缺點。

二、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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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主要通過提起侵權訴訟來實現,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一種,法院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則。當權利人發現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時,可以通過向法院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權利證明、訴狀和證據等來發起訴訟,法院在正式受理後,會向侵權人轉送案件材料並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書面答覆。接下來,法院通常會組織證據交換開庭、正式開庭,以便於雙方充分發表意見,使法院可以充分地瞭解案情,並根據在案證據作出判決。

中國的法院分為四級:基層法院(縣區級)、中級法院(市級)、高階法院(省級)和最高法院(國家級)。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是兩審終審:當第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不服判決的一方可以選擇上訴,而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後,該二審判決即是本案的終審判決。對於不同智慧財產權型別的案件,一審法院的級別也有所不同:商標案件和著作權案件案情相對簡單,高階法院、中級法院和一些授權的基層法院均有權審理;對於專利案件,由於案情相對複雜(需要進行特徵比對,往往涉及專業技術知識),只有高階法院、智慧財產權專門法院(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和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其中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目前可以跨區管轄)和授權的中級法院有權審理一審的專利侵權案件。

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處理辦法,一般是需要由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相結合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智慧財產權侵權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的,不僅需要按照司法程式上進行司法判決,還需要對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行政處罰和賠償,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