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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網路侵權糾紛責任怎麼認定

著作權 閱讀(1.36W)

網路著作權是基於網路資訊傳播而產生的一種非紙質的著作權,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使得資訊擴散更廣更快,這就導致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不斷髮生,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有關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知識。

著作權網路侵權糾紛責任怎麼認定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

網路著作權的概念

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裡特指“資訊網路傳播權”。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複製、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網路著作權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1、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2、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使用者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使用者的共同侵權責任。

3、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註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4、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裝置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著作權歸屬原則是什麼?

著作權取得要滿足哪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