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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異議裁定的商標無效的5年期限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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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異議裁定的商標無效的5年期限如何計算

經異議裁定的商標無效的5年期限如何計算?

從商標註冊日起開始計算,根據《商標法》第41條: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提起商標撤銷的時間是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

(一)、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在實踐中,一般以商標初審公告之日的次日為異議期限的起算日。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准予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准予註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二)、商標異議是雙方當事人就商標確權發生糾紛,請求商標局作出行政裁定的行為。初步審定的商標被異議之後,權利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要等到生效的異議裁定或者司法判決作出之後才能確定其是否被核准註冊。同時,對商標異議期限的規定還涉及到各方當事人在一系列後續程式中的利益,如註冊商標專用權能否生效及生效的起始日期,註冊商標續展後的專用權起止日期等等。因此,確定商標異議期限的起算日對商標註冊審查工作意義重大。

二、如何辦理商標異議

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有以下兩條途徑:

1、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還應該提交一下書件: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有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影印件。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

(6)、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在商標異議書中除了寫明被異議商標的有關資訊,還必須提供異議商標或在先權利的有效證明,這是異議人應負的最基本的舉證責任。因為沒有上述證明材料,審查員就無法作出比較,也就無法進行裁定。

判定商標不成效,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經過稽核後判定異議不滿足條件,商標就不可以生效,商標無效期5年從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法院有權判定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