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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的期限有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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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的申請期限是商標局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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