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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應如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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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的裁定是由國家商標局負責執行的。商標局在法律規定的異議答辯期限及補充材料期限截止後,彙總異議當事雙方人已提交的異議或答辯材料,移交商標局的異議裁定部門按照程式排期裁定,對於未提交(或者超過限定期限提交的)答辯材料或者補充證據材料的,則被視為放棄答辯或補充證據材料權利。
商標局在根據已有的證據及材料,瞭解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確認後,依法進行裁定。並將裁定結果用《商標異議裁定書》的形式通知異議雙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宣告,並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後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後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並質證後可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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