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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決生效期限如何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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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判決生效期限如何計算的?

行政判決生效期限如何計算的?

行政判決生效期限的計算是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是怎麼樣的?

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主體的雙方當事人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但他們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訴訟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不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處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訴訟中享有特.權。

行政訴訟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與民事訴訟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完全相同,表現為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的行政訴訟權利與義務不完全對等。主要有: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只能當被告,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充當原告;

2.原告享有起訴權,被告沒有反訴權;

3.被告負有舉證責任;

4.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因此,雙方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等於他們的行政訴訟權利義務對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判決是由行政部門來進行實施此行為,只要判決了之後就會給予案件的判決書,作為任何一方都會存在十五天的上訴期,只要在這十五天之內沒有提出任何的異議,那麼判決書也會即刻生效,雙方就要按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