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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糾紛找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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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糾紛找誰處理?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找誰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根據該規定,因宅基地發生糾紛需要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到縣級人民政府申請確權,兩級政府都是可以的。

二、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是什麼?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一)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二)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三)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關於農村宅基地方面發生糾紛,實際上就是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糾紛,所以首先可以協商來解決,如果協商不了的話,還可以通過行政的方式,也就是人民政府來進行處理,這些方式都解決不了的,也可以法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