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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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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如果是宅基地權屬糾紛,應該先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處理,對處理的決定不服經過行政複議後,方可行政訴訟,應到縣級人民法院。若是宅基地權屬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鄉土地所/縣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我國的農村宅基由村上批,鄉里備案,如果宅基地發生糾紛由鄉級、縣級經管站負責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式有哪些?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製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三、宅基地使用權特殊性有哪些?

1、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禁止流轉。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需交納相關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3、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根據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殊性,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那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就終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農村集體成員的判定標準是很嚴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並依法登記取得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要件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並不能獨佔宅基地使用權。

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遺產,當然不能夠作為遺產繼承。

因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宅基地進行使用,並不表明繼承人繼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農村宅基地如果出現了糾紛的話,那麼就需要及時的協商處理,從而可以由當地的國土資源部門來進行解決,如果處理不好也可以走訴訟的方式處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這樣才能確定自己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