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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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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原則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請問一下農村宅基地處理糾紛處理原則是怎麼樣?

這一年多來的基層實踐工作使我摸索出,在多數宅基地糾紛處理過程中,不能單靠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解決,這樣有時候不僅無助於糾紛的妥善解決,甚至還會引發新的不穩定因素。因此,我總結了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的原則: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站在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確保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以調解處理為目標,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為保障,通過深入細緻的群眾工作,最終實現解決糾紛的妥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