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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處理農村宅基地審批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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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處理農村宅基地審批糾紛?

對農民來說,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現在有一些鄉鎮在宅基地審批上存在違規行為,很容易引發糾紛案件。那麼法院在處理農村宅基地審批糾紛案件時應該怎麼做?本站小編根據有關法律知識整理了這篇文章,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哪些因素容易導致農村宅基地糾紛?

1、歷史遺留產生糾紛。土改時由於人少地多,分給個人的有空閒宅基地或多餘宅基地,在“四清”時已經由當時的大隊收歸集體,並規劃安排他人使用。但由於當時的法律不完善,手續不完備,收回時往往是幾個主要村幹部在場,既沒有記錄在案,也沒有將老宅基證變更或登出。在後來的村莊地籍調查確權換證時,一些當事人要求政府依據其土改時老宅基證的面積進行確權換證,而另一方也持有後來頒發的宅基證並已建房居住多年,由此引起糾紛。

2、發證程式不規範產生糾紛。自成立國土管理部門以來,宅基證集中發放是1988年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後,為追求發證數量,將《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證)套印好印章,由縣裡發到鄉里,鄉里發到村裡,村裡發到村民組。較負責任的,通過實地丈量、四鄰簽字、填寫有關表格,建檔立卷,但相當一部分村民組將證書發到本人手裡,由本人填寫。當時由於鄉村幹部和基層土地管理人員業務能力不強、素質不高,造成個別地方登記程式不規範甚至違規登記,致使權屬不清、“一女二嫁”,有的還存在檔案丟失現象。特別是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後,鄉鎮政府對宅基地沒有了審批權,但個別鄉級政府存在以報代批、不報就批現象,甚至個別鄉鎮在宅基地安排上將停止使用的原版紅皮土地證書發給群眾,引發多種行政案件,造成很壞的影響。據瞭解,目前仍有當年的原版紅皮土地證在鄉村使用。

3、經濟利益驅動產生糾紛。當前,城市化程序加快,在城鎮大規模開發、“空心村”治理和新型農村社群建設過程中,需要拆遷部分農村的住房和徵用土地,政府會對拆遷戶建造安置房,對失地農民給予土地補償款,這使得原本價值不大的農村土地身價倍增。面對誘人的經濟利益,以前一些不太明顯的糾紛浮出水面,而另一些人對他人的宅基地起了貪念引發糾紛。

二、法院如何處理農村宅基地審批糾紛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係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於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後,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檔案的判決。

對於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並且侵犯了相鄰關係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採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築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築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

綜上所述,引發農村宅基地糾紛的因素很多,其中審批不嚴,審批程式違規是主要因素。法院在處理農村宅基地審批糾紛案件時,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審查宅基地審批手續是否齊全,程式是否合規等。對於侵害到農民合法權益的審批行為,要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審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