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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房屋動遷補償糾紛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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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房屋動遷補償糾紛處理問題

隨著我國城鎮化得不斷加快,農村地區已經開始進入的大範圍的動遷時期。由於在農村土地上面有房屋、青苗等等,在具體進行拆遷補償的時候產生糾紛的可能性也比較大。下面,本站小編就圍繞農村宅基地房屋動遷補償糾紛處理的內容,為您做具體介紹。

一、宅基地房屋權屬的確定

我國一直未建立農村房屋所有權等級制度,宅基地房屋則歷經土改登記、及未新建、翻新、改擴建的演變。因此,在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屬時,應綜合考慮土改證、宅基地使用證、建房用地審批等檔案上核定的人員,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擴建等情況。

1、係爭房屋經土改登記,未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及未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土改時登記的權利人為房屋的權利人。

2、係爭房屋經土改登記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未進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土改登記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

3、係爭房屋雖經土改登記,但在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前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農村建房用地審批檔案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當事人以土改登記為證據主張房屋產權的,不予支援。

有充分證據表明上述三種情況所列人員已被排除在權利人範圍之外的,不能再主張權利。

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以及對係爭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

二、宅基地房屋中未成年人權利的確認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通常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以戶的名義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確定一戶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面積和房屋的建築面積時,一般以該戶農村村民的人數作為主要參考依據。未成年人基於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身份,與其他成員以一戶的名義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建設的許可,其父母等投資建造房屋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戶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物權法》第142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農村建房用地審批檔案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認定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

三、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的歸屬

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係進行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的分割,容易產生爭議,特別是非集體經濟組織的繼承人往往基於繼承關係而主張宅基地使用權,進而提出分割相應補償款。鑑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並且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餘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若該戶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該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一般由該戶房屋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四、尚未取得安置房面積的購買權分割

農村房屋動遷中,經常發生動遷部門與“農村宅基地使用證”的戶主簽訂拆遷協議,把所有房屋共有人利益結算在一起,每人享受安置面積按一定金額預扣在動拆遷部門。由於安置房屋未實際取得,原房屋共有人就拆遷利益在分析家產時要求確認安置房面積的購買權,其實際是主張分割房屋的權利。鑑於被動遷人將來可能獲得的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尚處於不確定狀態,法院不宜進行確權、分割。若動遷款預扣在動遷部門用於購置安置房的,動遷款亦可不作處理。當事人要求確認安置房面積購買權的,法院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當事人可在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確定後再行主張。

無論是對農村進行動遷,還是對城鎮進行動遷,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都是十分重要的,否則的話就有可能產生糾紛,影響拆遷的程序。關於農村宅基地房屋動遷補償糾紛處理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您解答到這裡,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