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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農村宅基地轉讓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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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農村宅基地轉讓糾紛如何處理

日前法律對農村的都是一些存在著必要的保證,保證農民們能有個相對舒適的環境下發展自己的經濟,所以會又一個宅基地的對策。但是宅基地的適用主體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樣在宅基地的買賣中往往會出現相對性的糾紛。那麼筆者將以崇明農村宅基地轉讓為例。本站為您解答。

一、崇明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

宅基地使用權通常與地上房屋一併轉讓,單獨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非常少見。因此,實踐中多見的是因宅基地上房屋轉讓而引發的糾紛。根據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轉讓合同主體的差異,可以將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分為三類:

1、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糾紛;

2、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糾紛;

3、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糾紛。因為合同主體的不同,在適用法律認定宅基地上房屋轉讓合同效力時也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解決辦法:

1、對於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轉讓,如果查明無欺詐、顯失公平情形存在,應當認定房屋轉讓合同有效,駁回當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訴訟請求。

2、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認定合同有效,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3、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4、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應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立足調解,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5、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如果認定合同無效,在決定退房退款時,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以及各方的過錯責任大小,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轉讓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於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

二、宅基地轉讓法律效力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以上則是筆者對於崇明農村宅基地轉讓糾紛的一些看法,以及對於宅基地轉讓的法律效力,從中也不難發現,宅基地轉讓是存在一定的規則的,不是所有人都只能轉讓的,只有同村的才能轉讓,以及幾種有效無效的轉讓。還有講述轉讓糾紛的幾種解決方式。希望本文能解決您的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