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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在宅基地買賣協議後反悔 | 協議是否有效?

宅基地 閱讀(2.01W)

賣方在宅基地買賣協議後反悔,協議是否有效?

所謂農村宅基地,它的本身是集體所共有的土地,而給農村的個人或農戶當作住宅基地的房屋或者土地。但是,擁有農村宅基地的個人或者農戶,會將農村宅基地進行買賣或者出售,與買方簽訂協議。但是,如果賣方在宅基地買賣協議後反悔了,這份協議仍然有效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

賣方在宅基地買賣協議後反悔了,協議是無效的。在簽訂宅基地買賣協議的時候,本身買賣合同就是無效的。農村宅基地只能用於農民自用。集體所有,不能出賣。

目前農村小產權房還沒有放開,在政策沒有確定錢,不建議去購買農村土地來建房。 農村宅基地屬於民法中的不動產,為集體所有。《物權法》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上創設的我國特有的一項用益物權。 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 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關部門不得為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產權證。” 2004年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申規定:“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雖說國務院頒佈的“通知”和國土資源部的“意見”只是部門規章和政策性的檔案,不具有法律法規效力,但反映了立法者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態度。實踐中各地國土資源局對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的不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形成“宅基地交易結束、物權不受保護”的被動局面,受讓人在受讓宅基地使用權後僅享有債權,無法使宅基地發生物權變動。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關於賣方在宅基地買賣協議後反悔協議是否有效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總而言之,所以,希望大家在購房的時候能夠先進行相關的法律諮詢。在簽訂宅基地買賣協議的時候,本身買賣協議就是無效的了。農村宅基地是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房屋,是不能夠進行買賣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