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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反悔後 | 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在訴訟中還有效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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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反悔後,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在訴訟中還有效麼?

夫妻間感情破裂的時候,可能是和平的協議離婚,也可能協商不成,從協商離婚變為訴訟離婚。若一方在辦理離婚證前反悔,而之前又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這份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在訴訟中還有效麼?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方反悔後,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在訴訟中還有效麼?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則由此判定,甲乙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在訴訟中是無效的。當事人經常分不清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與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的不同,現就這兩種情況做一下說明。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的婚內財產約定與離婚協議中分割財產的約定是有本質區別的,婚內財產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就婚前或者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作出的約定,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基本目的,並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離婚協議的內容是複合的,其內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關係,也包括財產關係。解除婚姻關係是離婚協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在婚姻關係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所以,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係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可歸屬於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協議離婚,除雙方具有離婚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一種附生效條件的協議。該協議自應在條件成就時生效,產生法律效力。

不適用《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之處,在於其成就仍需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控制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而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以上內容闡釋了訴訟離婚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在一方反悔後在離婚訴訟中的效力問題,包括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更多關於離婚訴訟的問題,可以向我們本站的律師尋求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