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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符合徵地程式的相關內容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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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符合徵地程式的相關內容是哪些

當前,徵地拆遷涉及利益廣泛,情況複雜,且各地補償補償標準不同,使得強制拆遷問題突出,有時還會引發社會實踐。徵地拆遷公開、公正與否直接關係到被徵地人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強制拆遷符合徵地相關程式極為重要。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強制拆遷符合徵地程式的相關內容,請大家閱讀!

一、強制拆遷符合徵地程式

按條例規定,只有在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而且該裁決已經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適用於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的出臺,是對條例的補充和完善,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程式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

1、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按照條例和規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請求裁決,這也是申請裁決的前提。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是生效的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了裁決的申請,且有了生效的裁決,行政強制拆遷才可能發生。

2、強制拆遷前必須先調解。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決定受理以後,應進行調解。調解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前的必經程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調解中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3、強制拆遷前召開兩次聽證會。

①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②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還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4、下面幾種情形“不”的施行強遷:

①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②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

④此外,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公證。但規程第二十條規定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應提交被拆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的規定,即在政府下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前,被拆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就辦好了,實踐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後,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完成該項公證工作的。

綜上所述,出於經濟的發展,強制拆遷具有必要性,但是強制拆遷涉及面廣,為了保障被徵地人的利益,減少糾紛,進而穩定社會秩序。強制拆遷應當符合拆遷程式,如果拆遷人沒有提供補償資金或者沒有提供安置用房、週轉用房,那麼強制拆遷不得實施。以上就是強制拆遷符合徵地程式的相關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