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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中的欺詐行為如何處置有哪些內容

土地徵收 閱讀(2.65W)

徵地拆遷中的欺詐行為處置

徵地拆遷中的欺詐行為如何處置有哪些內容

拆遷許可證是進行城市房屋拆遷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

由於申請拆遷許可證需要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條件,因此在實踐中,有些申請人為了早日拿到拆遷許可證,採用欺騙手段,也就是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求通過審查獲得拆 遷許可證。如準備實施房屋拆遷的單位用假造的批准檔案 或者不實的拆遷計劃、拆遷方案或虛假的資金證明等手段以假充真,從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到房屋拆遷許可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對申請人進行審查的時候,實際上也是對其是否能夠給予被拆遷人充分的補償安置的能力,以及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建設進行審查,如果申請人通過欺騙的手段逃避了這些審查,那麼也會不利於被拆遷人利益的保護,不利於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 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被拆遷人也可以要求虛假拆遷人賠償其損失。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追加詐騙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因此,詐騙公司財物達到50萬,符合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構成要件,應給予犯罪嫌疑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以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自《政府資訊公開條例》頒佈至今,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的政府部門的官方網站上紛紛列出專門一個版塊對有關政府資訊予以公開,但是實際中依然還會存在資訊不透明,眾多民眾百姓依舊難以得知與自己利益密切相關的部分政府資訊,專業拆遷律師所做的工作之一就是督促政府部門資訊公開,讓公眾充分的享受到知情權,儘量避免彼此資訊不對稱而造成的摩擦與糾紛。同時,拆遷方在進行拆遷工作之時,應當謹遵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被拆遷人平等協商,以溫和的方式解決糾紛和爭議,真正做到和諧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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