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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徵地拆遷賠償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土地徵收 閱讀(2.7W)

一、一般規定

宜賓市徵地拆遷賠償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1、 徵用土地方案由宜賓市、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 (鎮、街道辦事處)和村予以公告。

2、市、區縣人民政府在釋出徵用土地調查公告後,公安、工商行政、規劃等有關部門,在徵地期限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放營業執照,房屋改建擴建等有關手續。

3、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有關證明檔案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被徵用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合法證件。市、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徵地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4、 市、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5、徵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徵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徵地補償費用專戶儲存。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拆遷騰地。禁止侵佔、挪用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徵地補償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6、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必須出示有關證件,秉公執法。

二、 徵地補償

1、 徵用土地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和實有耕地面積計算,徵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以該面積為計算依據。

2、徵用土地按該土地經依法批准的用途進行補償。擅自改變用途的只按原經批准的用途補償。未進行種植一年以上的按其它土地補償。被徵地單位和個人按政府徵地方案公告的要求,持有效證明材料到指定地方辦理補償登記手續。

3、徵用土地年產值標準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經省政府批准的標準執行。

4、徵地補償安置應首先考慮被佔地戶和被拆遷戶。

5、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其它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耕地的一半計算。

徵地後人均耕地0.8畝以上,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倍;人均耕地0.6至0.8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畝[(菜地 0.3畝)不含耕地0.4畝、菜地0.3畝]至0.6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8倍至9倍;人均耕地0.4畝(菜地0.3畝)以下,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 10倍。

6、安置補助費:按照每畝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徵用耕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其它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該耕地的一半計算。

徵地後人均耕地0.8畝以上,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4倍;人均耕地0.6至0.8畝,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4至5倍;人均耕地在0.6畝以下,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5至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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